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0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13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
│96年度催字第713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凱翔企業社羅豫偉  │第一銀行大湳分行  │96年7月30日           │150,000元       │UA八四三七八0│    │
│1 │                  │                  │                      │                │三              │    │
├─┼─────────┼─────────┼───────────┼────────┼────────┼──┤
│00│綠亞實業有限公司黃│新竹商業銀行南崁分│96年7月25日           │924,020元       │AA四四三七三四│    │
│2 │春燕              │行                │                      │                │三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