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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01號

聲請人
銘龍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6年度催字第50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6年7 月17日新聞
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501 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11月1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0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美麗基科技股份有限│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96年7月5日            │43,702元        │CR七三九二九四│    │
│1 │公司              │                  │                      │                │七              │    │
├─┼─────────┼─────────┼───────────┼────────┼────────┼──┤
│00│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崁分│96年7月16日           │881,922元       │XB一0四四八七│    │
│2 │司                │行                │                      │                │五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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