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7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783號
- 債權人
- 聖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斌
- 債務人
- 冠傑電子分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任(原名:陳登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卓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