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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9號

聲請人
台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聲請人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 、如聲請人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聲請人之

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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