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丁○○
- 被告
- 大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3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4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