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
- 債權人
- 浵箖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威廣廣告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暨未陳明聲請狀附表所示各支票金額之總額與請求金額是否計算有誤,並予更正。經本院民國97年4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