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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泰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537號債 權 人 泰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上開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78人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得對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 78 人 為共同請求之法律依據。 2、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78 人 之在台居留證、護照影本。 3、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78人 之在台居住地址。 4、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分別表明對債務人甲○○○○○ ○○○○ ○○○○(康 日勇)等78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5、詳述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包含 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78人 原負欠多少服務費?已清償若干?目前尚積 欠多少款項?債務人甲○○○○ ○ ○○○○ ○○○○ ( 康日勇)等78人之清償日期為何時?又何以 從97年4 月1 日請求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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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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