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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5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538號

債權人
泰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108 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乃於不訊問債務人及調查證據情況下,依據債權人單方之聲請所核發,故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尚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之規定自明。又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應表明債務人應給付金錢之數量,應明確、清楚,不能有混洧不清,致無從辨識所欲核發之請求之債務人之給付金錢之數量,否則法院即無從依據債權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108 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於民國97年5 月13日聲請狀之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欄下記載:「請命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5,000 元 、、、」等語,然觀諸債權人隨聲請狀所附債務人甲○○○○○ ○ ○○ ○○○○○ (康日勇)等108 人貸款金額之附件三,該附件三之內容與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似生齟齬,致本院無從判斷債權人究係請求甲○○○○○ ○○○○ ○○○○(康日勇)等108人共同支付新台幣(下同)15,000元、或分別給付、抑或為其他請求,嗣經本院97年5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惟債權人於97年5 月26日之民事支付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又記載:「請命債務人甲○○○○○ ○○○○ ○○○○(康日勇)等108 名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5,000元整(附件三)、、、」等語,準此,本院並無從判斷債權人請求標的及數量,是則,債權人補正未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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