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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1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0178號

債權人
銘軒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七星國際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並請更正聲請狀當事人

       資料(債權人、債務人公司均需列出法定代理人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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