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603號債 權 人 大友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同 法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97年6 月20日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附之票據、退票理由單影本,發票人為宏科工程有限公司,又據債權人所提出之承租合約書、發票及出貨單等影本,承租人及訂貨人為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均非本件之債務人甲○○。債權人要求甲○○負擔清償責任,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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