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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8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2860號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弘驊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弘樺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弘驊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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