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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59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5903號

債權人
佳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潔境環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師幼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本件係請求投資本金或票款。

       2 、如係請求票款,請陳明債務人師幼群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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