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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66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6616號

債權人
群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

       2 、詳述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包含本件債務產生

       3 、聲請狀稱本件請求「港埠費用」,與存證信

       4 、開立於債務人之發票金額為新台幣248,988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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