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6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群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6616號債 權 人 群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 2 、詳述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包含本件債務產生3 、聲請狀稱本件請求「港埠費用」,與存證信4 、開立於債務人之發票金額為新台幣248,988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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