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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0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花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0531號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潤富工程塑膠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查債務人潤富工程塑膠有限公司已解散,請2 、承上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3 、提出聲請狀所稱債務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 、陳明請求金額何以與聲請狀所附還款查詢結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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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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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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