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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37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3738號
債 權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 人發給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本票票款,惟查,依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2 紙之記載(即如附表所示),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為附表編號1 所示本票之發票人,而債務人丙○○則為附表編號2 所示本票之發票人之發票人,債權人未陳明何以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 人須就全部本票票款負給付之責,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33738號│├─┬───────────┬───────────┬───────────┤│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號│ │   ( 美金 ) │ │├─┼───────────┼───────────┼───────────┤│01│96年10月3日 │720,000元 │ 無 │├─┼───────────┼───────────┼───────────┤│02│97年5月9日 │720,000元 │ 無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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