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3738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3738號
- 債 權 人
-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 人發給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本票票款,惟查,依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2 紙之記載(即如附表所示),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丁○○為附表編號1 所示本票之發票人,而債務人丙○○則為附表編號2 所示本票之發票人之發票人,債權人未陳明何以債務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 人須就全部本票票款負給付之責,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33738號│├─┬───────────┬───────────┬───────────┤│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號│ │ ( 美金 ) │ │├─┼───────────┼───────────┼───────────┤│01│96年10月3日 │720,000元 │ 無 │├─┼───────────┼───────────┼───────────┤│02│97年5月9日 │720,000元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