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1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8152號
- 債權人
- 聚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商飢餓鯊科技開創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補正法定代
三、請說明本件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包含積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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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8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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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說明本件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包含積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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