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
    詠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4001號債 權 人 詠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就聲請狀請求「清償前記帳利息8,560,462 元」乙節,請陳明該利息之計算期間、利率、是否與所請求自97年11月7 日起算之利息重複計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楊祖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