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3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4305號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侃哲
- 債務人
- 高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光偉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伍仟叁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