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4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4403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雷世康即盛鑫企業社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並確認其正確姓名,經本院民國97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