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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53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5334號

債權人
暐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號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丞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

        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

        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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