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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3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9385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科正電子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嘉瑞
債務人
債務人
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捌萬肆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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