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93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9385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聯福
- 債務人
- 科正電子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嘉瑞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捌萬肆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