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10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1055號
- 聲請人
- 勝達工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甲○○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否則應更正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民國97年11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