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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38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385號

聲請人
功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之權利人為房建辰,並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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