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4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7、2
- 法定代理人
- 乙○○
7、2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2、提出聲請人原名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證明。
3、更正聲請狀之不動產附表中94-21 地號土地
之地號(應為91-21)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