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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9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49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2、提出聲請人原名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證明。

       3、更正聲請狀之不動產附表中94-21 地號土地

         之地號(應為91-21)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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