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3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388號
- 聲請人
- 連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徐慧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正確姓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238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徐慧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正確姓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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