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1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3188號
- 聲請人
- 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1 月3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54,750元,到期日民國97年3 月14日,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