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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12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4125號

聲請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勃森即聯勝企業社、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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