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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99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5994號

聲請人
日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97年8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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