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2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296號
- 聲請人
- 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號
- 相對人
- 鴻昱廚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記載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 條定有明文。票據號碼為CH212930之本票,金額部分,文字記載為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號碼記載為26429元,依前揭說明,該紙票據之金額應以文字記載為準。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