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32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7325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10樓

            10樓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霖企業有限公司、乙○○、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3、 聲請狀所述票載金額有誤,請更正。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