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772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7772號
- 聲 請 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非訟代理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戊○○、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1 、經查,相對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 2 、承上,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