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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8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8002號聲 請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票據是否提示?何時提示? 二、利息起算日有誤,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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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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