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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958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9585號

聲請人
崇光金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縣保健協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已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證明文件,及其

       法定代理人為乙○○之證明文件,並提出乙○○

       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 份。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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