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4號
- 聲請人
- 唯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各股東間經營理念未盡相符,且股東向家陽已逃匿國外,前奉桃園縣政府函准停業,鑑於公司經營己有顯著困難,為合法結束營業,爰依公司法第11條、第71條規定聲請裁定解散聲請人公司等語。
二、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依公司法上開規定有聲請法院裁定解散公司權之人為「公司之股東」,被聲請裁定解散之公司本身並無聲請權。本件聲請係由無聲請權之「唯喆有限公司」提出聲請,其聲請顯然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