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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149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汪智陽熊祥雲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49號

再抗告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相對人
騏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選任清算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7 年7月3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7年8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本件再抗告人遲至97年8 月20日始行提起再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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