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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1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1號

聲請人
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號14
代理人
姜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提出於本院。

理由

一、按「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公司法第28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9 月18日向本院聲請重整,未據檢附公司債權人及股東名冊,表明各該債權人之住所(居所)、債權、股份總金額及其權利之性質 (在債權,指有無優先權或有無擔保,在股份,指普通股或特別股),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古秋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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