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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還款證明文件,及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

二、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自95年5 月27日起至97年5 月26日止)所有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三、聲請人及其配偶賴潤平最近兩年(95年及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97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四、民國95年1 月1 日迄今經營「店小二小吃店」之營業內容及每月營業額新台幣(下同)60,000元、經營成本20,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六、每月支出扶養賴希明7,000 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七、補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不動產之登記謄本,並請自行評估該不動產「市值」(非公告現值)為何。

八、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及證據。

九、釋明「花費日益增加」、「小吃攤生意收入減少」及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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