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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張天民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還款之已還款金額及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最近2 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三、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油資新台幣(下同)800 元、保養費400 元,每半年更換輪胎、煞車皮1,000 元所使用車輛之車輛所有人、車號為何,並提出支出上開款項之證明文件,釋明此項支出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 四、提出每月固定看眼科、骨科各2 次之證明文件,釋明其必要性。 五、提出每年支出火災保險1,372元之繳費證明。 六、釋明聲請人投保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終身壽險之保險費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金額為何。 六、釋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釋明聲請前6 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八、提出聲請人歷年勞保、及聲請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九、提出債務人清冊。 十、釋明聲請人於95年6 月22日經北聯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資遣時,有無領取預告工資、資遣費等及其金額為何,並提出領取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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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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