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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尚未扣押薪資債權以外之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附表一所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㈢、本院九十七年度司執字第七九三三號、第二七八三六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對新貴人生企業有限公司之各項勞務報酬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核發移轉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㈣、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㈤、就債務人之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其名下財產僅有自用住宅及薪資收入得供清償債務,近日已有債權人聲請本院對聲請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為執行(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40485 號),並聲請本院核發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本院97 年 度司執字第7933號、27836 號),若不禁止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對於其他債權人不公平。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為保全處分,限制債權人就上開財產行使債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並斟酌債務人日後就該不動產協議權之保障,並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實際需要,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准其就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保全處分之聲請。另斟酌債務人之薪資為其唯一收入,為防杜其財產減少,其薪資有續予扣押,惟暫不移轉之必要,並考量債務人未扣押薪資收入部分(三分之二)實為其與其他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不宜另為保全處分,是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 債權人                   │
├───┼─────────────┤
│ 一   │ 臺灣土地銀行             │
│ 二   │ 台北富邦銀行             │
│ 三   │ 國泰世華銀行             │
│ 四   │ 花旗銀行                 │
│ 五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 六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
│ 七   │ 聯邦銀行                 │
│ 八   │ 匯豐銀行                 │
│ 九   │ 遠東銀行                 │
│ 十   │ 萬泰銀行                 │
│ 十一 │ 台新銀行                 │
│ 十二 │ 安泰銀行                 │
│ 十三 │ 中國信託銀行             │
│ 十四 │ 慶豐銀行                 │
│ 十五 │ 友邦信用卡公司           │
└───┴─────────────┘
附表二: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桃園縣│桃園市  │忠義  │      │866             │建│2799.34     │萬分之94      │
│    ├───┼────┴───┴───┴────────┴─┴──────┴───────┤
│    │備  考│重測前為大檜溪段616之24地號                                                 │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 利│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1  │1979  │桃園縣桃園市忠│桃園縣桃園市民│9層樓房鋼筋混 │3樓層:92.6           │陽台12.15 │全部  │
│    │      │義段866地號   │有三街18號3樓 │凝土造、住家用│合 計:92.6           │雨遮0.75  │      │
│    │      │              │之2           │              │                      │          │      │
│    ├───┼───────┴───────┴───────┴───────────┴─────┴───┤
│    │備  考│含共同使用部分2056、2061建號之持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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