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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4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45號

聲請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傑義即慶豐工程行、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更正聲請人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提出慶豐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証,如

簡易庭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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