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45號
- 聲請人
-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傑義即慶豐工程行、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更正聲請人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提出慶豐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証,如
簡易庭法 官 吳爭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45號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傑義即慶豐工程行、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更正聲請人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提出慶豐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証,如
簡易庭法 官 吳爭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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