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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
    丙○○

  • 當事人
    甲○○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00號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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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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