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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1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13號

聲請人
國聯植生綠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前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裁全字第645 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1,093,376 元為擔保,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存字第370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執行假扣押在案。

二、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此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既係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裁全字第645號民事裁定提供本件擔保金,自應由命假扣押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還擔保金,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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