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57號
- 抗告人
- 協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乙○○
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7 月1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97年8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97年8 月26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