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30號
聲 請 人即
- 債務人
- 新兆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債務人
- 乙○○
- 兼債務人
- 聲 請 人即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聲 請 人即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相 對 人即
- 債權人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119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以97年度裁全字第1199號假扣押裁定後,並已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至今迄未起訴,爰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並提出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1199號裁定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199號假扣押卷宗及97年度司執全字第724 號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發支付命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