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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劉克聖

  • 當事人
    智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智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7 萬7,8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萬2,1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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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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