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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8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告
帝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62,602 元(以原告於民國97年6 月27日起訴當日台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0.43 計算美金54,636.94 元,即54,636.94x30.43=1,662,60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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