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8號
- 原告
- 帝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62,602 元(以原告於民國97年6 月27日起訴當日台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0.43 計算美金54,636.94 元,即54,636.94x30.43=1,662,60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