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號
- 原告
- 新中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煒律師
- 被告
- 中央塗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8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