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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4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告
翌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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