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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劉佩宜

  • 當事人
    乙○○即良成企業社昶昇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66號上 訴 人 乙○○即良成企業社 被 上訴人 昶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有關本訴部分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 萬6,8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1,197 元;有關反訴部分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萬3,0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共計6萬8,9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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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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