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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七號

原告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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