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七號
- 原告
-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